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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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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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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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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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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以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以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向高新区企业出资入股的,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进入高新区新建区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部分进新建区),所得税免
征期满后高新区财政局列支所得税3年,对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
批准,可延长1-2年扶持企业;对销售自产高新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2年扶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所
得税的50%,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2年扶持企业。
经高新区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
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
生额增长10%以上的,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对进入高新区新建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取得的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
成果转化项目,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对进入兰州软件科技园、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和创业园的符合孵化条件的在孵
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所得税3年扶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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