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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前景展望
·涉外服务机构
兰州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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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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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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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以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进入兰州软件科技园、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和创业园的符合孵化条件的在孵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所得税3年扶持企业。
对在兰州市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另有规定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投资建设国道及省道公路、铁路、民航机场用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
托管、租赁、承包甘肃境内严重亏损的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经财政部门批准,受益财政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部、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的国有企业,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并批准评估结果后,在界定清楚收购方法及法律责任,明确原有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转让。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甘肃境内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
大力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对甘肃境内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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