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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培训
 

----出国培训

----关于赴国外培训人员选拔条件

一、总则

1、 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必须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2、 适用于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归口管理的须备案、审核和审批的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

二、 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条件

1、 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2、 业务条件

3、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是能保证项目圆满完成的骨干,要业务对口,学用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本专业的实践经验。 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规定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培训人员)须与项目有直接关系,保证培训后仍从事与培训内容有关的工作,一般要有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执行政府间经贸、科技等协议(议)所规定的经贸、科技及其他业务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协定(议)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但凡项目合同或协定(议)中对年龄、工龄、学历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要求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自行安排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自行安排的培训人员)和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专款资助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掌握在50周岁以下。主要派遣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4、 外语条件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具备完成项目培训任务所需要的外语知识和能力。 合同培训人员和协定(议)培训人员,应根据合同、协定(议)的具体要求进行外语考核;明确不要求具备外语能力的,可免试;对随团翻译人员,须由主管部门进行外语考察,证明确能承担翻译任务。 自行安排的培训人员和专款资助培训人员,要通过由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或其他经国家承认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相应的成绩证明。若业经外方接受单位考核或来函明确同意接受者,可不要求其通过上述外语考试。 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者,原则上可免试外语。

5、 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能担任在国外的实习培训任务。凡赴国外培训三个月以上者,均须经省市级医院检查并出具健康合格证明(证明半年内有效)

三、 附则

1、 有高级职称和特殊职业需要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及赴国外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团组成员,在保证能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由各地区、各部门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对其工龄、年龄、学历及外语条件可适当放宽。

2、 本规定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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